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製定目的
為了加強對院團委學生會全體成員的監督管理🏚,充分調動廣大學生幹部的工作熱情度😧🤵🏽,強化其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🤌🏼,進一步健全學院團委學生會的激勵和約束機製👃🏽🧍,特製訂本製度🥟。
第二條 製訂原則
(—)違章必究🫡、有獎有懲👧🏽、獎懲分明🧑🏿🚀、獎懲適度。
(二)學生會的獎懲工作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進行🙍🏿♀️,堅持民主選舉、民主評議、學生會辦公室的考核和主席團意見相結合🟦。
(三)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,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,對不稱職的成員,要堅持思想教育與處分相結合👩🏽🍳,以思想教育為主👨🏻🦯,懲罰為輔的原則。
第三條 考核執行分工
學生會辦公室具體主管團委學生會的日常紀檢和考勤🧘🏼♀️,組織部負責對團委學生會幹部的日常考核、組織評優和處罰工作,對工作成績突出和不稱職的幹部向主席團提交處分意見⛸。
第四條 適用範圍
本製度包括總則🧗🏼♂️、獎勵🌒、處罰和附則四部分🏋️♂️,適用於團委學生會各部門👩🏿💻、所有成員和各團支部🪝。
第二章 獎 勵
第五條 獎勵方式
(一)個人獎:推薦為校團委學生會擔任學生幹部、校級優秀團幹部💤、校級優秀團員、校級社會實踐先進個人、院級優秀團員、院級優秀團幹。
(二)集體獎:院團委學生會先進部門、優秀團支部。
(三)獲個人獎和集體獎的成員可在年終個人測評中按照相應規定加分。
第六條 評選時間
(一)推薦為校團委學生會學生幹部、校極社會實踐先進個人👨🏽🦰、院團委學生會先進部門在每學期的期末進行。
(二)校院級優秀團幹部、校院級優秀團員和優秀團支部評選在每學年末進行。
第七條 評選比例
(一) 校級優秀團幹部📋、校級優秀團員評選比例依照校團委分配名額確定;
(二)院級優秀團幹部不超過院團委副部長😚、各支部幹部以上團員總數的15%,優秀團員不超過團員總數的20%;
(三)優秀部門比例不超過總數的30%。
第八條 先進的評定
(一)優秀團委學生會幹部要求為副部長以上幹部🧑💼,認真負責、工作成績突出2️⃣🤡、具有改革創新精神🧏🏼♂️。根據年終團委學生會幹部測評成績🏃🏻🍪,結合日常紀檢和考勤情況以及學院領導、老師的意見,最終評定出一定比例的先進個人獎🧘♂️。
(二)優秀部門的評定要求為:
1)合理製定工作計劃,有效執行工作計劃🙇♂️,認真進行工作總結🤚🏻;
2)按質按量完成日常工作;
3)整個部門在重大活動中圓滿完成任務,積極協助其他部門;
4)部門成員表現積極,無嚴重違紀情況👷🏻;
5)部門成員之間、與其他部門之間關系融洽👦🏻,團結友愛🫗。
第九條 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成員沒有資格參與評選,受到記過處分的部門沒有資格參與評選🏄🏼♀️。
第三章 處 罰
第十條 處罰等級
(一)個人處罰:警告、記過、 除名。
(二)集體處罰:警告、記過。
第十一條 處罰措施
(一)警告處分者通報批評🔧,記過處分者取消一切評優資格,除名處分者罷免職務不再任用🦪。
(二)警告處分的部或社團通報批評🧑🤝🧑,記過處分的部或社團取消評選先進部的資格,同時給予部長或社長記警告處分。
第十二條 個人處罰具體內容
(一)對於有下述問題的成員,給予警告處分🧕:
1.參加團委學生會的活動、會議、值班等遲到2次者、無故缺席1次者;
2.值班時2次不做值班記錄者;
3.開會時2次不做記錄者;
4.工作整改意見下達後沒有及時改正,工作拖延影響工作正常開展者🚶➡️;
5.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計劃,工作總結敷衍了事者♟🩺。
(二)對於有下述問題的成員,給予記過處分
1.參加有關活動、會議🏌️、值班時遲到3次者、無故缺席2次者;
2.值班時3次不做值班記錄者、3次不打掃衛生者;
3.開會3次不做記錄者;
4.一學期內沒有任何建設性意見或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者;
5.工作整改意見下達後沒有及時改正🦹🏽♀️,工作拖延影響工作正常開展者2次者🌙;
6.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計劃,工作總結敷衍了事2次者👼🏻;
7.不服從上級領導,自作主張,不按要求申請👩🏼💻、執行或不及時匯報工作2次者;
8.私自占有或損害學生會公共財物情節較輕者;
9.工作失誤影響學生會工作正常開展者。
(三)對於有下述問題的成員,給予除名處分
1.參加有關活動、會議💁🏿、值班時遲到5次者、無故缺席3次者✭;
2.值班時5次不做值班記錄者、5次不打掃衛生者🐽;
3.開會5次不做記錄者🍄;
4.一學期內沒有任何建設性意見或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者👩🦰;
5.工作整改意見下達後沒有及時改正,工作拖延影響工作正常開展者3次者🧎♀️;
6.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計劃,工作總結敷衍了事3次者;
7.不服從上級領導🤤,自作主張,不按要求申請🂠、執行或不及時匯報工作3次者;
8. 私自占有或損害學生會公共財物情節嚴重者;
9. 虛報假報學生會帳目🦵🏿,有貪汙公款行為者;
10.工作有重大失誤3次者;
11.工作態度極不端正,影響學生會工作正常開展者;
12.不能在同學中起積極帶頭作用𓀙,影響學生會聲譽者🔡;
13.循私舞弊,以權謀私,破壞學院團委學生會聲譽者。
第十三條 集體處罰具體內容
(一)對於以下情形,給予部門警告處分
1.2次不準時交納提案的;
2.2次不按時召開部門例會的;
3.2次不按時值班的;
4.工作整改意見下達後一周之內仍未及時改正的;
5.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計劃,工作總結敷衍了事的;
6.活動完成後一周之內活動物品未及時收回,活動材料未及時收集的;
7.不服從上級領導,自作主張,不按要求申請🧮、執行或不及時匯報工作的👨🏽🎓;
8.經批準開展的活動,由於工作失誤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。
(二)對於以下情形,給予部門記過處分
凡是得到警告後🈹⇢,不予以及時改正並再次得到警告的部門👎🏼💁🏼,給予記過處分👮🏻♀️,並追究該部門負責人責任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十四條 獎懲復核方法
對於依照本製度所做出的獎勵和處罰決定,當事人不服決定者,可在決定公布一周內向主席團提出書面復核申請,主席團於復核申請提交一周內給予答復。
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⛳️🙂↔️。
第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主席團報請學院領導評議後決定。
玉溪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團委學生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