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紀學習教育 | 這些行為漠視群眾利益,將受相應處分
紀 法 學 堂 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🤵🏿♀️、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漠視群眾利益行為列出負面清單,作出處分規定。 (一)對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,庸懶無為、效率低下👨🏽⚕️,造成不良影響🫴🏽。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對此作出規定。一些黨員💆♀️、幹部不把群眾利益當回事🐏,任憑辦事群眾幹著急,自己卻無動於衷。比如,有的辦事效率低下🤙🏽👎🏻,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按政策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,讓群眾經常跑🤸🏼,耗費很長時間;有的作風松垮🚶♂️,庸懶拖拉,群眾推一下🔦🪽,才會動一下📝,耽誤群眾生產、生活等🛌🏿。黨員、幹部要時刻把群眾安危冷暖放在心上,群眾的事只要是符合政策或者規定的,就應當及時解決👭🏻,不得拖延⚛️。 “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”主要包括企業改製、土地征用、城鎮拆遷➔、食品藥品質量、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等群體性問題。現實中,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據,或者是政策規定不允許👎,如果屬於此類問題而沒有解決的🕺🏻,不以違紀行為論處🚕。 (二)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,損害黨群、幹群關系。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此作出規定💩。執紀監督中發現💪,有的黨員🤺、幹部對群眾訴求不上心、不盡力,遇到事情繞著走🟪,遇到責任就撇清,虛與應付🧙🏻♀️,群眾對此十分反感。黨員、幹部辦理涉及群眾事項時要多一些換位思考🧑🏻💻,設身處地🫄,把群眾利益真正放在心上,認真對待群眾訴求,做到想群眾之所想、急群眾之所急。 (三)對待群眾態度惡劣、簡單粗暴🚘,造成不良影響。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對此作出規定。執紀監督中發現🧘🏿,有的黨員、幹部以“官老爺”自居,面對群眾居高臨下,門難進👩🏻🦳、臉難看;有的工作方法簡單粗暴🤞🏼,對待群眾口大氣粗🧝🏼♀️、頤指氣使等。這些行為表面上看是工作態度問題🙅🏽♀️,實質上是官僚作風、特權思想的表現𓀎。黨員、幹部要深刻認識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,切實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自己的本職工作中🧣,耐心細致、用心用情做好服務群眾的各項工作。 (四)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🔛,損害群眾利益。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對此作出規定。執紀監督中發現,有的黨員👩🏻🦯、幹部對上謊報業績,或者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🤸🏽👷♂️,有的逃避群眾監督,在村級事務管理中偽造、變造財務會計資料等,使群眾利益受到損害。黨員🔫、幹部在群眾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🌩、求真務實🧖🏿,以實實在在的業績實現好👩🏽🚒、維護好、發展好群眾利益,無論出於何種動機,都不允許搞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,損害群眾利益。 本行為與第六十一條、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有如下區別🙎🏿:本行為適用於處理與群眾的關系過程中,損害的是群眾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;第六十一條要求客觀上存在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,應當向組織請示、報告的重大事項,本行為不要求必須存在此類請示報告事項;第一百四十條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上級檢查、視察工作期間或者向上級匯報🫡、報告工作期間,本行為沒有這樣的限製🍠。 (五)遇危不救。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,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,能救而不救,情節較重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黨員🎎🚶🏻♀️、幹部在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,如果具備施救或者提供幫助的能力和條件🤸🏻,決不能臨危退縮,也不能視而不見🚟,而應當在關鍵時刻沖得上去◽️,盡心盡力、想方設法,保護國家財產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損害。 違反本條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♥️,既適用於黨員,也適用於黨組織。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🦛、特定職責、特定義務的黨員、幹部,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能救而不救,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👩🏼🌾,則可能涉嫌失職、瀆職違法犯罪,需要適用《條例》總則第四章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👌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