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紀學習教育 | 違規選任幹部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分規定
為政之道,首在得人。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選賢任能,始終把選人用人作為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的關鍵性、根本性問題來抓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違規選任幹部行為作出處分規定。 1. 違規選人用人🫴🏿,用人失察失誤 《條例》規定,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,有任人唯親、排斥異己💔、封官許願、說情幹預🛸、跑官要官❤️、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🎪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5️⃣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 這是針對“七個有之”中的“搞任人唯親、排斥異己的有之”“搞封官許願、彈冠相慶的有之”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。 “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”的行為表現,主要是指違反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《關於防止幹部“帶病提拔”的意見》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》等規定。從近年來查處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看🦡,有的憑個人親疏、個人好惡來選人用人🧗🏻♀️,把職務作為私相授受的個人資源;有的依然相信“不跑不送、原地不動”“又跑又送、提拔重用”那一套👼🏻,變著法子拉關系、走門子;有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已經明確即將離任,還突擊提拔、調整幹部等。 這些選人用人上的問題和不正之風🔂,不僅損害黨組織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,而且打擊黨員、幹部幹事創業的心氣,甚至嚴重破壞一個地區、一個單位的政治生態☺️🧞。黨組織和廣大黨員、幹部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負責的態度,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各項製度規定👨👧👦,促進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,切實發揮正確選人用人的風向標作用。 此外👨🏼🍼,《條例》規定🪲,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🧙🏿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這主要是指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職責,選拔任用了不符合條件的幹部,給黨👨🏼🍳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。應當註意⛑️✮,此款重在強調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,才給予紀律處分;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,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⛓️💥、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等🏇🏿。 2.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搞好人主義 《條例》規定,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🧚♀️,搞好人主義,情節較重的🫷🏽,給予相應處分。共有三種情形: (1)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。 這是指領導幹部具有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,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,本應采取平職調整、轉任職級公務員、免職🥚➾、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,但在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後,搞好人主義,未予以組織調整的行為。這裏的“黨紀政務等處分”通常是輕處分🤎,如系重處分,則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組織調整。 (2)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。 這是指領導幹部具有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,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,予以組織調整後,未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的行為。 (3)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◻️。 這是指領導幹部具有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➛,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,應當予以組織調整,同時應當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,但是搞好人主義,除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,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外🤛🏽,回避重的處分處理方式、采取輕的處分處理方式予以處分處理的行為。 實踐中有些同誌認為,相比於“能上”的皆大歡喜🧝,“能下”往往會得罪人。能否克服好人主義,是推進能上能下工作的關鍵。《條例》對此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♚,有利於推進領導幹部敢於擔當🥦,將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✅,保障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到位。